📍 五家渠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召开五家渠市城镇供排水价格调整及居民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

2025/08/12 1.3w 阅读 147 点赞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六师五家渠市发展改革委近期将召开五家渠市城镇供排水价格调整及居民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听证会,现将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和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定价方案要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时间:20258271100时(星期

听证会地点:五家渠市人民政府楼1楼后段西会议室 (长征东街603

二、听证人(3人)

王新东 师市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主任

张婷婷 师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孙战友 师市发展改革委三级主任科员

冯建国  新疆恒源水务有限公司一水厂厂长

三、听证会参加人(17人)

(一)人大政协委员代表

赵梓汐五家渠市人大代表

施立军五家渠市政协常委

(二)政府部门代表

杨宏强师市财政局

谭天卓师市住建局

赵剑成师市水利局

王静思师市民政局

王龙强师市司法局

梁诗琪师市生态环境局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消费者代表

马承钢马承钢饭店(消费者代表)

杨果鑫五家渠迎宾馆(消费者代表)

张国林亚中酒店(消费者代表)

王传勇温德姆酒店(消费者代表)

王小芳五家渠万和洗浴会所(消费者代表)

杨 五家渠巴特私房菜店 (消费者代表)

五家渠溢德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消费者代表)

(四)利益相关方

五家渠首热鸿达热力有限公司

(五)旁听人员

马文军青湖御园酒店(列席旁听)

四、五家渠市城镇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要点

(一)居民生活水由原来的1.5/m³提高到1.88/m³;非居民生活水由原来的3.7/m³提高到3.85/m³;特种行业水由原来的7.5/m³提高到8.63/m³。以上3水价格调整均不含水资源税

(二)居民生活水由原来的0.8/m³提高到1/m³;非居民生活水由原来的1.3/m³提高到1.92/m³;特种行业用水由原来的5/m³提高到5.25/m³

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阶梯式水价按居民每户实际人口数,实行“以户为主,辅之以人”的办法实行。

4口之家及以下,按户均用水量计价:

级数

水量基数

价格

第一档

每户每月12.4立方米(每年148.8立方米)以下部分(含12.4立方米、148.8立方米)

按批准的到户综合水价计量收费

第二档

每户每月12.4-24.8立方米(每148.8-297.6立方米)之间部分(含24.8立方米、297.6立方米)

超过部分的基本水价按1.5倍收费(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然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三档

每户每月24.8立方米(每年297.6立方米)以上部分

超过部分的基本水价按2倍收费(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

5口之家及以上,按人均用水量计价:

级数

水量基数

价格

第一档

每人每月用水3.1立方米(每年37.2立方米)以下部分(含3.1立方米、37.2立方米)

按批准的到户综合水价计量收费

第二档

每人每月用水3.1-6.2立方米(每年37.2-74.4立方米)之间部分(含6.2立方米、74.4立方米)

超过部分的基本水价按1.5倍收费(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三档

每人每月用水6.2立方米(每年74.4立方米)以上部分

超过部分的基本水价按2倍收费(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

注:计算方式:阶梯式加价水费=第二级超基数水量×第二级加价标准+第三级超基数水量×第三级加价标准(第一档未超基数,故不加价)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具体计收办法如下:

级数

水量基数

价格

第一档

计划(定额)用水量以内

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

第二档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20%(不含20%)以内

超过部分基本水价加收100%的水费(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三档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在20%-40%(含20%

超过部分基本水价加收200%的水费(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四档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在40%以上(含40%

超过部分基本水价加收300%的水费(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

注:当前基本水价按照师市发布现行有效水价文件要求执行;“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更严格的加价标准,加价幅度在到户自来水价的基础上加3倍征收;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定额(计划)由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制定执行。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师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听证会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定价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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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812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